• 第1条(目的) 
    该条款是旅游者和弘益旅游公司【홍익여행(주)】 (以下称公司)的韩国国内旅游合同的履行以及需要遵守的事项的具体规定为目的。
  • 第2条(公司和旅行者的义务)  
    ① 本公司应像旅行者提供令人满意的旅行服务,忠实的执行在旅行中的运输、住宿等服务和旅行计划的树立以及执行过程中所承担的任务必须要完成。 
    ② 旅行者为了安全和愉快的旅行,需要和其他旅行者和睦相处,还有公司积极协助要求的秩序 。
  • 第3条(旅行的定义及种类) 
    旅行的种类定义如下。
    1. 一般募集旅游:根据公司定的旅行条件募集旅行者,并实施的旅游。
    2. 希望旅行:根据旅行者的希望行程,公司制定形成实施的旅行。  
    3. 委托募集旅游:公司委托其他旅行公司,募集旅游产品的募集工作,而后实施的旅行。
  • 第4条(合同的构成)  
    ① 旅游合同定义为旅行合同书(附带)和旅行条款、旅游行程(或是旅行说明书)的合同内容。
    ② 旅行日程表(或是旅行说明书)上包括有,按照旅行日期的内容的旅行地、观光内容,交通工具、旅游购物次数、住宿和用餐等旅行日程以及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游客的注意事项。 
  • 第5条(特约)  
    公司和旅行者在没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范围内,可以书面或网站上的告知栏缔结的特别契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像旅行者说明标准条款和其他条款的不同之处。 
  • 第6条(合约及交付等条款) 
    公司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公司需要向旅行者提供旅行和旅游合同条款(或旅游说明书) ,各一份日程表。
  • 第7条(被视为已经交付合同条款和合同书) 
    以下几种情况,公司视为已经向旅行者提供旅游合同及旅行合同条款(或旅游说明书)。
    1. 旅行者在互联网等电子信息网提供的旅游合同、条款及内容的旅游日程表(或旅游手册)点击同意,签订合同的旅行申请的公司对电子信息网等机械装置或利用旅行的人的意向通知同意的情况。
    2. 公司利用传真等,机械装备所提供的旅游合同、条款及内容的(或旅游手册)旅游日程表经过旅行者同意,或是向旅行者用公司的电子情报网或是其他机械装备所提供相关合同的的情况
  • 第8条(公司的责任)
    旅行出发到抵达公司本人或其雇员,当地公司或其雇员等(以下简称“雇员”)是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任务和相关产品, 对游客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责任的情况公司将负责。
    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机构延迟到达或堵车等理由造成旅客损失时,公司要赔偿。但是,公司不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明时除外。
    公司自己,或者是其使用人没有提醒旅行者的行李,受领、引渡、保管等方面的注意事项,证明不了的情况下旅行者的行李销毁、损坏或延误而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 第9条(最少活动人员,不足时解除合同) 
    公司因最少活动人员不足时,可以解除合同。一日旅行时,需要在出发当天的24小时之前,两天一夜以上的情况下,48小时之前,通知旅客。
    公司因旅游参与者的人数不足,没有按照上述日期通知到旅行者并且解除了 同时,除了返还已经支付的订金以外,还要走像旅行这赔偿合同金额的100% 相当的金额赔偿给旅行者。
  • 第10条(拒绝签订合同) 
    旅行者如果符合一下各项目的任何一项,可以拒绝和旅行这签订合同。
    1.给其他的旅行者带来不便,或者是打搅旅行的顺利实施的时候。
    2.判定为因疾病和其他原因无法正常旅行时。
    3. 在超过了合同上注明的最大活动人数时。
  • 第11条(旅游费用) 
    旅行合同里的旅行费用包括以下各项。
    只是希望旅行需要公司和当事人之间协商。(按照产品,其包括内容也有所不同,可以在日程表上确认包括和不包括项目。)
    1.飞机、船舶、铁路等运输机构的费用。(通常用运费标准)
    2.住宿费和伙食费
    3.日程表里的景区门票
    4.其他按照个别合同的费用
    ② 旅游者签订的合约时,需要支付合约费用(旅行费用中的10%~30%的金额向公司支付),订金会使用在旅行费用或其他损害赔偿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旅行者需要把第一项的旅行费的余额费用,在旅行出发7天前向公司支付。
    旅行需要把第一项的旅行费用按照约定用银行卡或存折账户转账汇款等方式付款给公司。
    如果在希望旅行费用包括旅行保险费,公司需要像旅客说明保险公司赔偿公司名称、内容等。
  • 第12条(旅游条件的变更以及费用报销等)
    ①上述第1条至第11条的旅行条件,在以下各1项的情况会有变更。
    1.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安全,旅行者的要求或这是现场不得已,双方协议的情况。
    2.天灾、战乱、政府的命令,运输、住宿机构等部分行业、停业等无法实现旅行 的目的的情况。
    由于第1项旅游的条件变更,第11条第一项的旅行费用上有增减,旅行出发前更改,在旅行出发之前,旅行中的更改的部分,要在旅行结束后10日内报销(退税)。
    没有按照第一项规定,变更旅行条件,按照第13条或第14条的规定的合同解 除 所 发生的损害赔偿额的情况下,旅行出发前发生在旅行出发前,旅行中发生在旅行 结束后10日内报销(退税)。
    旅游者的旅游出发后,因个人情况么享受住宿,饮食,旅游等公司提供的服务的情况下,对其相应的费用的公司概不负责。但旅行中途停止情况下,按照第14条为主处理。
  • 第13条(旅行出发前解除合同)
    ①公司或旅游者在旅行出发前,可以解除旅行合同。这种情况发生的损失金我公司按照“国内旅行特别条款”进行赔偿。
    ②公司或旅行者,在旅行出发前在以下任何1项的理由的情况下,不用给对方支付第一项的损害赔偿额,并且可以解除旅行合同。
    1.公司可以解除的情况。
    1)发生第12条的第1项第1号和第2号的情况。
    2)旅行者给其他旅行者造成严重的影响,无法顺利实施正常的旅行时。
    3)旅行者的身体发生异常,疾病,不能正常参加旅行的情况。
    4)旅行者没有在合同上的日期支付旅行费用的情况。
    2.旅行者可以解除的情况。
    1) 发生第12条的第1项第1号和第2号的情况。
    2)旅行者的至亲亲属死亡的情况。
    3)旅行者的身体异常等发生疾病,无法参加旅行的情况。
    4)配偶或直系亲属身体异常,需要3天以上医院(医院)住院,无法在旅行出发日期不能出院的其配偶者,或者监护人1人。
    5)因公司的规定,不能按照合同上行程的旅行的情况。
    ③第2项2号,旅行者为了解除合同,旅游者需要提供亲属证明资料,诊断书等证明文件提交给公司。
  • 第14条(旅游出发后,解除合同)
    公司或旅行者在旅游出发后,不得已的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但是需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根据第一项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况,公司提供旅行回家所需要的协助的事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没有在公司规定的规则范围以内的旅行者个人负担。
  • 第15条(旅行的开始和结束) 
    旅行的开始是出发的节点开始,旅游行程结束是到达最终的目的地。但是,合同及日程变更时例外。
  • 第16条(说明的义务)  
    公司要向旅行者说明,解释在合同上的重要的内容及其更改内容。 
  • 第17条(保险加入等)
    公司与相关旅游中,让游客发生损失,给旅行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或加入的保险额,营业保证金等,需要事先预测。
  • 第18条(其他事项)
    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或对合同的解释有纠纷的情况,公司与旅行者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根据有关法令及一般惯例执行。
    特殊地区的旅行时,作为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标准条款的内容和另外制定。
  • 国内旅游特别条款  
    - 第13条第1项旅行出发前解除合同的特别条款赔偿
    1. 旅行者的旅行合同解除的情况(旅行者的取消、变更请求时) 
      [一日游,2天0夜,韩国旅游自由行] 
      :: 预订的产品的预订取消和变更,只能在上班时间打电话取消/变更。  
    (平日:上午9:00至下午18:00 /星期六、日休息,节假日除外)  
    →4天前开始旅行,更改及取消的通知时⇒全额退款  
    →3天前开始旅行,更改及取消的通知时⇒退款总金额的80%  
    →2天前开始旅行,更改及取消的通知时⇒退款总金额的50% 
    →1天前开始旅行~当日取消、变更通知/不参加时⇒不可退款 
    [住宿旅游] 
      :: 预订的产品的预订取消和变更,只能在上班时间打电话取消/变更。 
    (平日:上午9:00至下午18:00 /星期六、日休息,节假日除外) 
    →4天前开始旅行,更改及取消的通知时⇒全额退款  
    →3天前开始旅行,更改及取消的通知时⇒退款总金额的70%  
    →2天前开始旅行,更改及取消的通知时⇒退款总金额的60% 
    →1天前开始旅行~当日取消、变更通知/不参加时⇒ 退款总金额的50% 
    [旅游住宿(郁陵岛)]  
    :: 预订的产品的预订取消和变更,只能在上班时间打电话取消/变更 。  
    (平日:上午9:00至下午18:00 /星期六、日休息,节假日除外) 
    →8天前开始旅行,更改及取消的通知时⇒全额退款  
    →7天前开始旅行,更改及取消收费的通知时⇒总金额的95% 
    →6天前开始旅行,更改及取消的通知时⇒退款总金额的90%   
    →5天前开始旅行,更改及取消的通知时⇒退款总金额的85%  
    →4天前开始旅行,更改及取消的通知时⇒退款总金额的80%  
    →3天前开始旅行,更改及取消的通知时⇒退款总金额的70% 
    →2天前开始旅行,更改及取消的通知时⇒退款总金额的60% 
    →1天前开始旅行至当日取消、变更通知时⇒退款总金额的50%   
    :: 但是,没有像上述,指明的商品情况下,按照日程表上的变更/取消手续费的规定。

    2. 本公司造成的旅行通知取消损害赔偿时 
    →1天前开始旅行→至当日取消、变更通知时⇒退款总金额的50%     
    :: 但是出发前2天~1天前预订者以及预约等待,接收、取消者除外